一、申领对象:
(1)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2)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
(3)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结婚生育子女前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
此外,属于下面三种情形的也可以单独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
(2)再婚夫妻中一方系离婚者且只生育一个孩子,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
(3)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抚养孩子没有再婚的的一方。
生育双胞胎及多胞胎的夫妻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申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孩子户籍所在地街道领取并填写申领表。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社区或村)签署意见后,送往街道,并附下列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
2、孩子出生医学证明;
3、夫妻双方与子女合影照片。
(二)审查。街道应自收到《申领表》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上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三)审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报来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及时审定。
(四)发证。对符合颁发条件的,及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颁发条件的,作出《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告知书》,并在二十日内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