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民[2005]138号
各区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局、总工会,工业园区、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工业园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苏府[2005]5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市区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困难对象的救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持有苏州市区(含平江、沧浪、金阊、吴中、相城、工业园区、高新区)户籍的家庭和人员: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低保家庭(含符合救助条件的艾滋病人):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且患癌症、尿毒症、白血病的困难对象本人和经市劳动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含重症精神病人)。
符合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困难农民家庭纳入城镇低保。
符合救助条件的艾滋病人是指血友病转为艾滋病患者、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内的艾滋病患者。
凡根据《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规定,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采源为准入条件迁入苏州市的人员,不属于低保救助对象。
二、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下列人员
(一)夫妻及共同生活的双方父母;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方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四)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以及在校就读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成年子女。
三、家庭收入指家庭成员全部货币、实物等实际收入的总和包括: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
(二)农业、林业、副业、渔业等收入;
(三)安置费、
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
(四)离退休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征地人员生活补助费和保养金;
(五)继承、接受赠与、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彩票中奖、特许权收入;
(六)各种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七)无固定职业人员有一定的劳动收入,但又难以核实其收入数额的,本人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计算;
(八)各种性质的财产租赁性(承包)收入,转让性收入;
(九)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扣除计算;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分别按最低缴费基数的8%、2%扣除计算。被救助者应按月向社区居委会出具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否则在计算家庭收入时不予扣除。
四、申领办法
(一)申领程序
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或低保边缘困难救助,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应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人户一致),填写《苏州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或《苏州市区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审批表》。
凡家庭成员中有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在职、长病假、内退职工符合特困职工条件的家庭申请困难救助时,统一到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办理申请。
艾滋病患者中困难对象的申请办理,直接由市、区卫生部门提供名单和疾病医疗证明,区民政部门办理低保手续。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二)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身份证、户口簿;
3.家庭成员的有关
经济收入证明;
4.残疾证;
5.经市级以上医院相关专科医生出具的癌症、尿毒症、白血病、重症精神病、艾滋病诊断依据、目前治疗状况,并由该院医务科(处)审核盖章;
6.由区统一组织,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7.在劳动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人员应提供所在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交材料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三)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后,要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居住地醒目的地方将申请人名单及家庭收入等情况张榜公示七天,并组织居民代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评议,申请材料、调查材料、评议纪录应报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委会要建立低保和低保边缘对象申请评议小组,由5~7人组成,成员包括社区居委会书记或主任、分管主任、社区民警、有关协保员、在社区的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低保和低保边缘对象的邻居1~2组成。
(四)街道办事处(镇)应对社区居委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区民政部门。
(五)区民政部门应对街道办事处(镇)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拟批准的最低保障对象和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应当在其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七天,没有异议的,予以批准,并发放《低保救济(补助)金领取证》或《苏州市区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有异议的,由管理机关进行调查,并作出决定。
五、救助金计算方式
(一)一般低保家庭救助金计算
实行低保标准与家庭月人均收入差额救助。
家庭低保救助金=当地低保月标准×家庭总人数-家庭月总收入+享受提高低保标准对象的提标金额
(二)低保家庭中有全额救助对象救助金计算
在确认家庭符合低保条件前提下,全额救助对象实行全额救助,家庭其他人员实行差额救助。
家庭低保救助金2家庭中享受全额救助人员救助金+当地低保月标准×(家庭总人数-享受全额救助人数)-家庭月总收入+享受提高低保标准对象的提标金额
(三)低保边缘第一类对象救助金计算
本人无收入的参照低保同类对象标准全额救助,本人有收入的按低保同类对象标准差额救助。
(四)符合救助条件的艾滋病人救助金计算
1,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1.5倍之间,艾滋病患者本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救助,家庭其他成员不享受低保差额救助。
2.血友病转为艾滋病患者按当地低保标准的200%全额救助,家庭其他成员不享受低保差额救助。
六、其它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申请时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拆迁过渡除外)情况的处理:
1.实际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外地来苏就读的在校学生不在此范围),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应当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后方可提出申请,不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应由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2.目前低保对象中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家庭,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应当在3个月内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不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应当由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方可在户籍所在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无法一致的,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应配合户籍地社区居委会进行前款规定的公示、调查核实和组织居民代表评议,并将有关材料送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对符合条件者,报街道办事处(镇)。
街道派出所要积极配合所属社区居委会做好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低保户的有关工作。
(二)对低保家庭中就业人员的收入在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区、街道(镇)民政部门应定期向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委托区劳动监察部门实地核查,摸清低保家庭就业人员的实际收入情况,以维护低保人员的利益,并及时提供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保障对象名单,以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安排就业。
(三)《实施意见》中的残疾人是指符合《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规定,经残疾人评定委员,会确认并发证的五类残疾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的鉴定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低保救济(补助)金领取证》、《苏州市区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均要张贴被救助对象的照片,并加盖钢印,每年要加盖年审章,否则无效。
(五)《苏州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和《苏州市区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审批表》一式四份,区、街道、社区、市卫生局各一份。
(六)申请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应当如实反映家庭收入情况,不得采取虚报、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救济和低保边缘困难救助,一经举报核实,即予以取消。
(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办法,可参照本申领办法和“关于贯彻《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民[2003]183号)文件精神,由各区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