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实施。
(1)救助对象及标准:
(A)本人固定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重度残疾人
(B)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中的残疾人:
a.符合苏州市低保边缘救助政策的重度残疾人
b.其他残疾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享受生活救助
a.拒绝配合家庭收入及相关情况调查的;
b.正在服刑、劳教期内的;
c.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
d.参与盗窃、抢劫、破坏公共设施和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的;
e.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活动的;
f.其他当地政府认为不予救助的。
(3)申请、审批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家庭其他成员、亲属,持家庭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并填写相应救助申请审批表;社区、街道、市(区)民政和残联参照苏州市《关于对无固定收入和固定收入低于当地标准的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实施办法》(苏政民(2008)96号第四条进行审核、审批。
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实行动态管理,随进随出。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残疾成员、残疾程度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生活救助条件的,停发生活救助金。每年底对救助对象进行年审认定。
其他(略),全文详见苏政民(2010)215号 苏财社字(2010)30号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