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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低收入人员年度专项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试行)
办事指南 加入时间:2010-11-5 11:02:24 发布人:枫桥管理员 点击:
《关于建立低收入人员年度专项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试行)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
实施。
通知指出,苏州市户籍,参加当地医疗保险(新农合)成员,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的
2
倍以内,全年医疗费用自负(不含自费)金额达到当地上年年度医疗救助标准(市区
2009
年为
4000
元)的患者本人(享受实时医疗救助对象除外),可向社区申请办理年度专项医疗救助。符合条件的患者,其全年医疗费用自负部份,享受
60%
的年度专项医疗救助。
具体事宜可向所在社区咨询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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