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苏州高新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实施意见》(苏高新管[2006]194号)精神,加快枫桥街道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步伐,结合我街道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和社会养老服务需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居家养老组织机构
建立一个枫桥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七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在马浜社区服务中心,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直接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依托社区居委会组建,主要协同服务中心受理服务咨询、申请、跟踪服务质量、组织社区活动,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间接服务。
二、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对象
1、年满60周岁以上枫桥户籍、实际居住在枫桥街道范围内,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全护理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孤寡老人;
2、年满60周岁以上枫桥户籍、实际居住在枫桥街道范围内,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全护理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3、年满60周岁以上枫桥街道户籍、实际居住在枫桥街道范围内,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全护理的重点优扶对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4、年满60周岁以上枫桥户籍、实际居住在枫桥街道范围内,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全护理的归国华侨;
5、年满80周岁以上枫桥户籍、实际居住在枫桥街道范围内,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全护理的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的老年人。
三、享受政府居家养老援助服务的标准
以政府核发“服务券”,按每天1张/小时提供上门服务的形式,对符合服务的对象每户每月补贴450元服务券,由养老服务中心定期同财政所按实结算。
四、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
1、生活照料服务。提供日常生活照顾和生活护理,如日托、洗衣做饭、打扫卫生、购买物品等;
2、护理康复服务。协助社区内医疗机构,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陪同老人参加健康检查、诊断、治疗,开展半护理或全护理及部分生活照料服务;
3、精神慰藉服务。开展谈心聊天、读书读报等情感交流、心理沟通服务。
五、居家养老的具体运作形式
1、向社会公开招聘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努力吸纳20名左右本地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再就业工作;
2、走市场化道路,委托信誉良好、经营规范、有一定知名度的民间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3、规范服务、依法管理,聘请1名常年法律顾问,规范服务协议,规避运作风险。
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办事处
2010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