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枫桥 - 便民信息 - 其他信息 - 城乡低保标准7月1日起提标
城乡低保标准7月1日起提标
其他信息  加入时间:2013-6-6 9:31:35  发布人:枫桥管理员  点击:

       昨天,市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物价局、人社局等8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调整苏州市市区社会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明确苏州市城乡低保标准将在今年7月1日起全面调整。其中,苏州市区城乡低保标准由目前的570元/月调整至630元/月;城乡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及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重残对象、特殊残疾人生活救助标准按原政策规定同步调整。此外,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也相应提高,由现在的855元/月提高到990元/月。
  据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处长周建明介绍,此次标准调整是继1996年建立低保制度以来第12次调整。此次低保标准调整后,我市有近10万困难对象受益,其中城乡低保对象5.2万人。按此额度调整,全市约需增加社会救助资金3500余万元。截至今年一季度,我市城乡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386元和305元,居全省前列。
  统计部门对低收入居民抽样调查显示,2012年我市低保困难对象消费性支出月均706元。我市低保家庭除每月领取低保金外,还享受爱心超市券和水、电、燃气费用减免,加上党员关爱金发放、春节慰问,大约每个低保对象全年平均每月可得到150元的补贴。此次标准调整基本能满足低保家庭日常消费性支出所需。
  据了解,标准调整后所增加的资金,城乡低保、五保、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重残、特殊残疾人等对象按原规定列支;上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市属改制企业按《关于市属改制企事业单位60年代精简下放职工生活补助费发放问题的会议纪要》(苏改办纪字〔2006〕7号)执行,其它企业和单位由原渠道支付。另外,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结合当地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参照制定当地标准。


 发表,查看评论() 打印本页 搜索相关信息

本网站刊登的信息和专题专栏资料,均为苏州枫桥社区服务网版权所有,未经苏州枫桥社区服务网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www.fqsq.net Powered by 苏州互动网络 - 回到顶部
苏ICP备09021278号